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防火巷」之用途疑義乙案,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業已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其留設之目的係當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一般公眾平常通行之用,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74.08.16.營署建字第009090號說明:復 貴院74.08.09劍刑酉字第7218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函 74.08.16.營署建字第009090號說明:復 貴院74.08.09劍刑酉字第72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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