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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增建之建築物其每層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是否無需設置無障礙設施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04.25.營署建管字第1020023422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2年4月15日(101)昌字第00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除公共建築物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故102年1月1日以後增建之工廠,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者,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至於其無障礙通路設計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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