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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於84年2月23日召開維護公共安全會議,會議結論有關本部主管部分業已研擬各項立即採行措施及加強辦理事項,要求省市及縣市政府應立即辦理外,各相關單位建議事項涉屬貴管部分,請即督促貴屬刻即辦理,以維護公共安全。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03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3.17.台內營字第8472342號說明:

一、本部84年3月10日台(84)內營字第8472307號函送「本部研商公共安全會議紀錄」副本諒達。

二、建請貴部辦理事項如次:

(一)加強建築材料防耐火性能檢驗工作,對於檢驗合格之建材應打印耐火標誌,以利消防、建管人員辨認。

(二)立即加強瓦斯及電器使用管理,全面檢查維修以防不測。

(三)對於違規營業加強查察、工商單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後,應予列管,如有發現擴大營業面積或違規營業者,應立即取締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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