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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有關未領有總幹事證照之住戶,依本部94年6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40084016號函釋,是否仍適合擔任社區大廈總幹事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 111.3.1 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1750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月13日府授都建字第1116102706號函。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總幹事」1詞及相關規定,如貴府所指係為管理服務人執行業務事宜,本部104年11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7184號函(如附件)已有明示。如貴府認有仍有研修本條例之需要,請提供修正理由及修正文字之建議,俾供本部研修本條例時之參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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