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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縣消防局搭建為各項消防戰技訓練用高塔,其建築物用途分類疑義及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6.07.31.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4889號說明:

一、復貴府96年7月10日府工建字第0960190262號函。

二、按貴府前揭函附貴縣消防局96年7月9日消教字第0960009701號函附補充說明,略以:旨揭高塔平時由消防局管制,專供該局受過專業訓練之消防救助隊人員實施與運用繩索相關之立體救災、救助訓練項目使用,不提供及不適合一般民眾使用,又非居住用途,內部無水電設施、家具或辦公用具,訓練過程亦未用火用電。據此,消防戰技訓練用高塔應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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