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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安全門擅自加鎖之處理及舊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處理疑羲,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3.07.台內營字第571635號說明:

一、復 貴局77.01.06.高市工務建字第0405號函。

二、關於建築物安全門擅自加鎖,妨礙逃生避難請依建築法第90條規定處理。所提建議,留供本部研修該法時參考。

三、舊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標準,於「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未訂定發布前,仍請依核准當時之法令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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