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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農業用地上興建圍牆其申請雜項執照之執行乙案,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會議日期 89 年 12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12.12.營署建管字第47774號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1月23日(89)農企字第890010406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檢送「研商農業發展條例辦理核發農地農用證明相關執行問題」會議紀錄第二案決議(二)有關農業用地上興建圍牆部份:「(1)修法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於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應准予補辦雜項執照後,或依其使用執照上登載已提出圍牆竣工圖,據以辦理查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2)農業用地周邊,原則上不得興建與農業經營無關之圍牆,惟因基於農業經營管理之特殊需要,有須於農業用地周邊興建圍牆者,各縣市政府應將其視同農業、畜牧及養殖設施之一部分而併同容許使用申請案辦理。」明示在案。是有關農舍之圍牆應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至屬農業、畜牧及養殖設施之一部分而併同容許使用辦理許可之圍牆,且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得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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