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領有使用執照之越界建築物,已取得鄰地所有權,辦理基地調整換發使用執照時,可否同時准予變更部分起造人乙案。
內文
內政部函 80.12.12.台內營字第8073760號說明:按使用執照僅為建物使用之許可,此為建築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至明。是建築物已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程序即告終結;其因越界建築辦理基地調整換發使用執照,仍請依本部75.11.27.台(75)內營字第450712號 函辦理,與變更部分起造人無涉。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80.12.12.台內營字第8073760號說明:按使用執照僅為建物使用之許可,此為建築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至明。是建築物已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程序即告終結;其因越界建築辦理基地調整換發使用執照,仍請依本部75.11.27.台(75)內營字第450712號 函辦理,與變更部分起造人無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關於領有使用執照之越界建築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