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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事務所函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昇降設備─昇降機門淨寬度」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03.18.營署建管字第1030010833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3年2月18日103建所字第100013-100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1款:「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406.1昇降機廂尺寸規定:「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135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圖406.1);但集合住宅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故依上開規定意旨,無障礙昇降機均供住宅使用者,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換言之,如通達之樓層有非供住宅使用之無障礙昇降機者,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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