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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臺東縣政府詢及建築設計三專畢業學歷者,是否符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之學歷要件1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1.29.營署建管字第1030004427號說明:

一、復大部103年1月16日部銓四字第1033803954號函。

二、按「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為建築法第34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部89年4月24日臺內營字第8983119號函說明二結論(一)「……『大專有關系、科畢業』係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所畢業……」另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2條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建築設計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皆得報考建築工程類科、公職建築師類科高等考試,綜上,大部前揭來函說明三所詢國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建築設計科(三專)畢業資格者,尚符上開建築法所稱「大、專有關系、科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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