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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使用執照謄本格式疑義函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4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4.10.台內營字第368970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5.03.27.建四字第11912號函辦理。

二、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謄本,得以原使用執照之存根影印,謄本填註日期並加蓋印信及(本謄本與本局原發使用執照記載相符)字樣後發給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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