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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前得否申請預審乙案,請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85 年 04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4.01.台內營字第8572425號說明:

一、依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85.03.13.北市建投德字第0607號函辦理。

二、按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建築法第34條之1定有明文,是因山坡地開發,申請建造執照前有關雜項工程設計、建築設計等相關規劃,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自得依上開法條立法旨意預審,以資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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