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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函為交通電信總局興建電信自動交換機房、建築物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07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7.26.台內營字第8404773號說明:

一、復貴會本(84)年6月27日建師全聯字第281號函。

二、關於交通部電信總局興建之電信自動交換機房,該建築物內安置各項交換機具、控制維護設備電纜及配線設備等所佔用之樓地板面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說明(一)規定,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其餘部分應依附表說明(五)規定,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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