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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山坡地農舍建築基地綠化及二氧化碳固定量之檢討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4.27.營署建管字第0960021145號說明:

一、復貴處96年2月26日96台建師屏字第015號函。

二、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4月16日農水保字第0960116936號函示:「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90%。意即農舍建築體不得大於10%,如建築面積低於10%者,其剩餘部分亦應維持作農業使用,是以應無建築基地綠化及二氧化碳固定量問題。」在案。是山坡地申請興建自用農舍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1款有關山坡地建築基地綠化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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