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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8.07.09營署建管字第1081136550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07年9月5日水臺建字第1070103347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及第90條之1分別規定「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有關獨棟獨戶2層樓以上之住宅,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未直接向屋外開設出入口,該住宅於避難層之出入口不受第90條第2款及第90條之1第3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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