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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供客運路邊上客站旅客候車場所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8.13.營署建管字第0960042623號說明:

一、復貴府96年8月2日府都管字第0960164398號函。

二、有關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使用項目舉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業有明定,查該條規定,A2組之組別定義係「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另按同辦法第3條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二辦理。」至本案建築物變更為供客運路邊上客站旅客候車場所,如符合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認定,請就個案事實依上開辦法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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