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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無障礙停車位是否得以汽車昇降機之昇降平台作為出入之通路使用一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6.03.營署建管字第1040033915號說明:

一、依據貴府都市發展局104年5月20日中市都建字第1040080747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來函所詢之汽車昇降機之昇降平台作為出入通路使用之方式非屬上開無障礙通路之設施,不宜以行經汽車昇降機之昇降平台經由室內車道通達道路,並以該汽車昇降機之昇降平台作為無障礙通路之一部分通達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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