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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為流動廁所相關設置規定疑義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4.07.營署建管字第0990018144號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99年3月17日卉字第99031700112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4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設置規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亦有明文;本案所陳之流動廁所,若非屬建築物之廁所盥洗室,自無建築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惟貴公司所稱之「無障礙型流動廁所」如作為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按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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