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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76 年 08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8.08.台內營字第527490號說明:

一、按建築工程完竣後,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建築法第70條業已明定。所稱「室內隔間」為指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主要隔間牆,應依核准之圖說加以認定。

二、經查貴省建築管理規則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文件及建築工程完竣得申請使用執照之認定已定有規定,本案應請貴廳就桃圍地方法院所詢事項依貴管規定查明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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