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之設計工作,免向本部辦理登記,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88.03.26.台內營字第8872592號說明:
一、依本部86.02.03.台(86)內營字第8672206號函示及建築師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築師開業時,已報本部備查,並刊登公報有案,其事務所從事室內裝修之設計工作,免再辦理登記,以資簡化。
二、兼覆台北市建築師公會88.01.05.(88)(11)會字第0009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88.03.26.台內營字第8872592號說明:
一、依本部86.02.03.台(86)內營字第8672206號函示及建築師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築師開業時,已報本部備查,並刊登公報有案,其事務所從事室內裝修之設計工作,免再辦理登記,以資簡化。
二、兼覆台北市建築師公會88.01.05.(88)(11)會字第00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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