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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法令適用檢討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103.01.29營署建管字第1030004311號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1月15日北工建字第1030098898號函。

二、有關所詢「原基地以換地方式,調整基地範圍,在不增加基地面積之前提下辦理變更設計」乙節,如建築基地範圍已有變更,不符本部87年7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86 號函規定,爰在處理程序終結前申請變更設計,仍應依申請變更設計時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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