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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法修正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於修正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涉及法律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3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3.14.台內營字第290237號說明:

一、復貴局74.02.16北市工建字60943號函。

二、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查修正後之建築法第37條、第38條業已刪除,有關新舊法規之適用,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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