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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土地合建因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去世,在繼承尚未辦理完成下,是否得援用內政部73.11.13台內營字第二六九○四五號函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5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05.02. 營署建字第09202號說明:

一、復貴會86.04.22(86)建投全聯字第三○六六號函。

二、按土地所有權人亡故,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如依其出具之土地使用權證明書足以證明係由全體繼承人出具者,得據以申請建築執照。本部62.07.27台內地字第531117號函釋在案。次查本部73.11.13台內營字第269045號函示,「本部62.07.27台內地字第531117號函未廢止前,自得繼續援用。」是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仍得依上開函釋規定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書,據以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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