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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省財政廳建議建築物使用執照內加列說明「凡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建築者,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三十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字樣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10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10.13.台內營字第695146號說明:

一、復65.07.01.建四字第100009號函。

二、按人民申請建築執照,係依建築法或本於建築法所頒行之命令規定辦理,非建築法令所定事項或其他有關法令所明文規定者,即不得任意加以限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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