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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各機關營繕工程合約,規定承造人負責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請轉告各級工程發包單位應改委由監造人代辦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1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1.22.台內營字第566138號說明:

一、復 貴會76.12.23.台區營(76)生業字第508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此係就申請人及會同申請人之資格所為之規定,工程發包機關委由承包營造廠商依上開規定辦理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有關手續,尚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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