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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石膏板及輕鋼架等構成之分間牆,得否改變其部分組成元件而不降低其防火時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8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8.27.營署建管字第908255號說明:併復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0年6月20日(90)環泥業字第184號函。

>結論:

一、經本部審核認可之建築物室內分間牆,應符合審核認可通知書所載規格並依認可使用內容辦理,不得改變其組成元件。

二、如欲申請構造方式相同但組成元件規格不同之一系列分間牆認可具有相同之防火時效,得於申請審核認可時,檢具系列測試報告,佐證該規格變化範圍內仍具有相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至該系列測試報告應包含之試體規格,得先檢具分間牆縱橫剖面圖並敘明組成元件規格範圍,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審查單位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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