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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所詢農舍分期興建,其建築面積是否應超過45平方公尺,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12.04.營署綜字第1040077969號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11月27日中市農地字第1040039917號函兼復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年11月30日中市都建字第1040196941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但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係為杜絕非為農業經營所需之小面積興建農舍造成農業用地破壞,故規定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且無論農舍新建或增建,均應受該最小建築面積之規範,惟如因農業經營需要經地方農業單位同意者,依上開但書規定得不受限制。

三、依貴局相關說明,本案農舍建築面積24平方公尺,係本辦法102年7月1日增訂上開規定前核准建造執照之案件,並已取得使用執照在案,原申請人復於104年5月27日申請增建,自應符合上開規定,請貴局依前揭立法意旨就個案事實審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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