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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年4月9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及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生效領得建造執照者,變更設計屋頂突出物之法令適用疑義,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轉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7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7.23.台內營字第8605416號說明:

一、復貴會86年6月30日建師全聯(86)字第396號函。

二、按變更設計案件適用法令原則,本部84年8月1日台(84)內營字第8480188號函業有明釋。本案仍應上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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