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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師申請自行停業,因涉及違反建築師法第20條,應否先准其申請再移付懲戒抑或俟處分定案後再予處理其申請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6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6.23.台內營字第608198號說明:

一、復貴局77.05.26高市工務建字第15489號函。

二、按建築師違反建築師法第20條規定「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除因受委託監造而有違反同法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得依第46條第4款規定處分外,並不得移付懲戒。又建築師申請自行停業而註銷開業證書,仍不影響其建築師資格。是本案如認定其確有應移付懲戒之事由,參照建築師法第45條規定,宜先移送懲戒再停止執業。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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