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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開業建築師同時為建設公司負責人,於請領建造執照列為起造人,即起造人可否同時為監造人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12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12.31.台內營字第8773602號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87年12月7日87嘉建局管字第36918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分別為建築法第12條、第13條所明定。查建築師法第25條明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之職業,尚不包括建設公司負責人,是本案建造執照起造人為建設公司且該公司負責人為開業建築師,其擬同時為該建照申請案之監造人,尚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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