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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為領有61年之使用執照,當時其增設停車面積得否核准變更為一般零售業使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04.01.台內營字第0930083064號說明:

一、復貴局93年2月20日北市工建字第09330367200號函。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本部86年1月9日台(86)內營字第8672049號函(諒達)附會議結論第四案決議2業有明釋。有關建築物停車空間申請變更使用,如涉及增加容積率者,自應檢討符合申請變更使用時之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至停車空間之設置標準,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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