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3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本會100年12月2日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函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內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100.12.21.農授水保字第1000179120號說明:

復貴府100年12月8日府農務字第1000187478號函。

本會旨揭函所稱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做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惟如係具農業生產功能者,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法」規定辦理,貴府於審查時應以個案事實加以審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府函為本會100年12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