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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已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完成申報開工程序之建築工地,於核定工程期限內違法設置臨時收費停車場,按建築法規定應如何處分1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11.23.營署建管字第1010074235號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11月9日府工建字第1010139052號函。

二、有關已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完成申報開工程序之建築工地是否得設置臨時收費停車場1節,查本署91年4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10016020號函說明有案,至其是否違反停車場法相關規定,請逕向交通部洽詢。至來函說明二所稱建築工地除拆除施工安全圍籬、工程告示牌及安全警告標誌等情1節,是否違反建築法第58條規定,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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