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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94年12月14日續商「建築法第77條之2所稱相關專業技術團體」會議紀錄,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5.01.10.台內營字第0950800039號>建築法第77條之2所稱「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如何認定,應具備下列3項條件:

一、專業技術團體組成之成員在「養成教育中」所修習之科目應與建築物室內設計相關。

二、專業技術團體組成之成員通過國家考試取得證照資格之「考試科目」應與建築物室內設計相關。

三、專業技術團體組成之成員「執行業務範圍」應與建築物室內設計相關。

具備有上述三項條件之團體始能認定為審查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之「相關專業技術團體」。

「相關專業技術團體」所具有審查人員資格之人數應三倍於現有全國建築管理人員。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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