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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請釋示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時,如於圖說審查期間申請變更設計人,及圖說審查已核准而於辦理竣工查驗時更換設計人,應如何處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07.12.台內營字第8983977號說明:

一、復貴府89年6月14日(89)府工使字第93343號函辦理。

二、「室內裝修設計,應由具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或具備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室內裝修業為之」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有關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於圖說審查期間申請變更前揭室內裝修從者,非該辦法所不許,至圖說審查已核准且辦理竣工查驗,既已依核准圖說施工完竣,無變更設計之實,自無變更室內裝修從業者之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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