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尚在訴訟中無法如期開工可否准予展期乙案,得依建築法第54條之規定敘明原因,並檢具訴訟副本,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內文
內政部函 62.01.13.台內地字第504150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2.01.13.台內地字第504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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