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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已登記為所有權人,該受託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表決權之疑義一案,涉及貴管法令,敬請惠示卓見憑處。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4.09.16.營署建管字第0940047496號說明:

一、依據○○限公司94年8月31日○○字第940065號函辦理。

二、按「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所有權。」、「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設籍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2款、第3款、第7款、及第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針對本案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已登記為所有權人後,其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表決權行使乙節,這及信託及登記事宜,敬請惠示卓見,俾憑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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