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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屋頂平台圍籬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5.10.14.營署建字第20026號說明:

一、復貴局85.07.22(85)北市工建字第106929號函。

二、按大廈住戶利用屋頂平台打球活動,需圍以網籬,該網籬如為臨時性且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在無危害公共安全條件下,其建築物高度計算,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第三目及第七之一款第三目規定,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惟屋頂平台之使用,因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仍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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