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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與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間留設防火間隔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8.23.營署建管字第1000048903號說明:

一、復貴會100年7月28日全建師會(100)字第0417號函。

二、按「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3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第2項)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之1所明定。一基地內有兩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一幢為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者,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與他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仍應依上開規定,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始得不受同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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