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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法第54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期備查……」依上開法律條文之立法旨意及實際作業情況,監造人之監造責任應自申報開工之日起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負監造之責任。

會議日期 63 年 09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09.03.台內營字第599418號說明:復貴所63.08.17.建四字寫1178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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