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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都市發展局就總統府前廣場設置國家政策宣示設施,以違反建築法處予罰鍰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6.12.24.台內營字第0960191535號說明:

一、依貴府都市發展局96年12月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635423600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總統府前廣場設置國家政策宣示設施,前經本部96年9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60144979號函釋、96年10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60156531號函釋及96年11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60170140號函釋在案(諒達),「因該設施非供個人或公眾使用,則非建築法規範範疇,是本案總統府前設置『牽手護台灣,加入聯合國』設施,係屬國家政策宣示之配合活動設施,自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無需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申辦建築執照(含雜項執照)」,合先敘明。

三、按「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業務,應負指導、考核之責。」建築法第2條及第20條定有明文,爰本部既為建築法中央主管機關,職掌建築法法令疑義解釋權限,旨揭總統府前廣場設置國家政策宣示設施,既經本部函釋非建築法規範範疇,且無建築法第25條之適用,自不得以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處予罰鍰,請確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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