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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1條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是否包含「不能透視但可透光之玻璃磚」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0.08.03營署建管字第1100050275號函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0年7月9日110字第110070901號函。

二、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1條係建築物居室採光 面積之規定,另依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第3.2.5點規定:「開窗面積:除屋頂(含傾斜面屋頂)外殼以外,容許光線與日射直接穿透之部位構造,包括玻璃、壓克力、玻璃磚之開口。……」已有明列容許光線與日射直接穿透之玻璃磚開口應計入開窗面積,上述玻璃磚自得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1條採光用窗或開口之採光面積檢討。至個案申請事實認定,係屬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權責,如仍有疑義,建請備妥個案相關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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