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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為國家政策宣示之需要所設置相關設施(宣導看板及懸掛大字),適用建築法疑義乙案,復請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6.09.12.台內營字第0960144979號說明:

一、復鈞府第三局96年9月7日華總三管字第09600119670號函。

二、按中央政府機關為規劃整體國家未來發展方向,制定之相關國家重大發展方針,為使國人明瞭國家未來走向,藉由政策宣示以凝聚國人團結向心力,共同創造國人最大之福祉;是中央政策機關於其建築物與基地所為相關「國家政策宣示」之配合活動設施,應屬國家政策之宣示,其意旨之表彰,非屬「建築法」以實體規範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範疇,自無「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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