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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領有建造執照,逾期未申報開工而自行僱工,且未按核准圖施工,其已完成部份之工程應如何處理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4 年 04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4.01.台內營字第628541號說明:

一、依據貴府63.03.14.府工建字第09347號函辦理。

二、○○○君原領有之建造執照,既巳逾期未申報開工,依建築法第54條之規定,該執照自應作廢、至於○君未依原定計畫未將二樓房屋拆除且自行僱工增建三、四樓,顯屬違建,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予以取締。

三、依法准許事後申請補照之違章建築,是否應由營造廠商承包及署章申請,應請貴府依築法第16條之規定,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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