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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檢討診所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9.05.05.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086034號說明:

一、復貴府99年4月22日府都建字第0990083218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有關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附表未列舉「診所」之用途,惟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之診所屬G3類組,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屬F1類組,依G3類組及F1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其停車空間之檢討標準分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附表第1類及第3類。有關申請用途為「診所」之建造執照,依上開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檢討停車空間,診所屬G3者依該條附表第1類設置,屬F1者依附表第3類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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