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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設置於捷運車站內之廣告看板,其性質歸屬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6.16.營署建字第18210號說明:

一、復貴公司89年5月22日北捷業字第8920935500號函。

二、按「為維護公共安全、城鄉景觀、交通秩序,訂定本辦法。」為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條所明定,上開條文業已明示本辦法訂定,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城鄉景觀、交通秩序,其管理範圍並不包含建築物之室內,爰所詢設置於捷運車站內之廣告燈箱、海報等並非本辦法之管轄範圍。

三、另有關設置於捷運車站內之廣告看板、燈箱等是否屬室內裝修乙節,按「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為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設置於捷運車站內之廣告看板、燈箱等,亦非屬上開條文所稱室內裝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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