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雙溪鄉民○○○君占用國有未登錄地興建房屋變相改為餐廳型式是否可視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以取締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12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12.17.台內營字第044758號說明:

一、復貴廳68.11.05.(68)建四字第209598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適用地區,除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經內政部指定地區。以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同法亦適用之。本案建築物變相改為餐廳,貴廳得本於職權,依實際使用狀況,依上開法條之立法意旨,加予管理,以維公益。

三、查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規定: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又同法第19條規定,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委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關於○○○君使用本案土地,興建房屋有無經國有財產局同意,請貴廳洽詢該局辦理,其有違反上開規定者應依法處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核釋雙溪鄉民○○○君占用國有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