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為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查復集合住宅或連棟式販厝新建工程,於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時,隔間牆尚預留工作孔,是否准予核發一案。

會議日期 80 年 03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0.03.12.台內營字第907765號說明:

一、按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並於建築工程完竣後,依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前稱「主要構造」,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項之構造。」

二、又查貴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3條、第32條對使用執照之申請及核發亦有補充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函為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查…」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