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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大部函為關於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大陸商平潭龍星恒輝裝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在臺設立辦事處,查其本公司所營事業為「室內外裝修工程設計」、「防水工程」,是否可准其在臺設立辦事處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1.16.營署建管字第1020086360號說明:

一、復大部102年12月17日經授商字第1020125189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第5條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第9條規定:「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1人以上。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1人以上。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1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1人以上。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第10條規定:「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關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故本案大陸公司申請在臺設立辦事處不符上開規定,不得經營室內裝修業務。

三、 副本抄送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有關該公司所營事業為「防水工程」,是否可准其在臺設立辦事處乙案,係屬貴管業務權責,惠請卓處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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