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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依據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加強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圍外建築物及招牌廣告與樹立廣告之管理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11.06.台內營字第8984834號說明:

一、本部已依據建築法第2條第2項規定,核定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所轄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之主管建築機關。至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外之土地,依同條第1項規定,仍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建築機關。

二、至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圍外之土地使用管制,請確實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加強貴轄區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外兩側建築物及招牌廣告與樹立廣告之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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